根據國家發改委發布的《
碳排放權交易
第三方核查機構及人員參考條件》,核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 500 萬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辦資金不少于 300 萬元。
(2)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以及開展核查工作所需的設施和辦公條件。
(3)應具備充足的專業人員及完善的人員管理程序,以確保其有能力在獲準的專業領域內開展核查工作;應確保符合
核查員要求的專職人員至少 10 名;所申請的每個專業領域至少有 2 名核查員。
(4)應具備健全的組織結構,完善的財務制度,并具有應對風險的能力,確保對其核查活動可能引發的風險能夠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并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核查機構應具備開展核查活動所需的穩定財務收入并建立相應的風險基金或保險(風險基金或保額均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
除此之外,該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核查業績和經驗。
應為經清潔發展機制(
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指定經營實體,或經國家發改委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或在
碳交易試點省市備案的碳排放核查機構,或在省市級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的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機構、
節能量審計機構,且近3年在國內完成的CDM或自愿減排項目的審定與核查、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核查、各省市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于20 個。
對于無上述審定或核證經歷的機構,應在溫室氣體減排、清單編制、碳排放報告核算和核查等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內獨立完成至少1個國家級或3個省級研究課題;或經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評估認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