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
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與風險控制體系,以及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
(四)具備相關專業業務人員,具有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知識和能力。
(五)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無違法違規及其他嚴重不良誠信記錄。
(六)不存在法律、行政
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碳排放交易的情形。
本市備案的碳排放核查
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
機構投資者參與上海市碳排放交易需開立三個賬戶,賬戶說明如下:
資金賬戶: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立,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資金及相關款項。
交易賬戶:在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開立,用于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配額賬戶:在上海市碳排放登記注冊系統開立,是記錄配額持有情況的電子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