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配額清繳履約
二、企業配額清繳履約
(一)2015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應按照我委核定的2014年度實際
碳排放量,通過廣東省配額注冊登記系統上繳足額的配額進行履約。控排企業賬戶中配額不足以清繳履約的,請提前在省競價平臺或交易平臺購買補足。控排企業也可提交符合規定的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抵消實際排放(具體規定另行通知)。
受我委委托,廣州碳
排放權交易所將于2015年3月和6月進行2014年度剩余的兩次配額有償競價發放,請有需要的企業提前做好準備。
(二)控排企業使用CCER抵消實際排放時,應在2015年6月10日前向我委提交抵消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要求
(一)請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改革部門將本通知及時傳達落實到相關企業,并認真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2014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
(二)請相關企業重視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工作,明確專人負責,如實提供本企業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切實配合核查相關工作,并提前準備好相關的臺賬、憑證等資料以備核查。
(三)請
核查機構依法依規、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不得接受企業宴請,不得收受企業禮品、禮金、禮券等。
(四)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查機構等應按規定對企業填報的碳排放資料、數據等進行嚴格保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和提供。
附件:控排企業、報告企業名單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5年2月5日
(聯系方式:廣東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組,電話:020—83138604,83138670;傳真:020-83138670,電子郵箱:gdets@g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