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2014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相關工作的通知
粵發改氣候函〔2015〕503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各有關企業、
核查機構:
根據省政府《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粵府令第197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2014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的通知》(粵發改氣候〔2014〕495號)要求,為做好2014年度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
報告企業、控排企業(見附件1)應按照《廣東省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2014版)》要求(可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查閱),編制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并通過“廣東省企業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和核查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網址:http://agri.gd.gov.cn/)提交。
(一)報告企業應于2015年3月1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同時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碳排放信息報告打印蓋章后(一式三份)報所在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
(二)控排企業應于2015年3月1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經核查機構核查后,于2015年5月5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經核查的碳排放信息報告,同時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碳排放信息報告打印蓋章后(一式三份),連同核查機構出具的書面核查報告(一式三份)報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在線提交報告與書面報告如有差異,應以書面報告為準。
(三)我委將組織核查機構對控排企業2014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核查,具體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機構應按照《廣東省企業碳排放核查規范(2014版)》要求(可在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查閱),通過文件審核和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通過信息系統提交核查報告,同時向控排企業和單位出具書面核查報告。
(四)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匯總本市行政區域內報告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報告、控排企業的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并就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意見,于2015年5月10日前統一報我委(一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