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要污染物排放實現轉折主要歸功于“十一五”以來,以火電脫硫、污水處理等大規模治污工程建設為支撐,通過“層層分解落實”方式并輔以“一票否決”的考核制度作為保障的污染物
減排“總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推進。從環境污染治理角度看,當前至2020年左右是我國遏制污染物排放增量、實現總量減排的關鍵時期。污染物排放“后拐點”時期,對環境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各類
政策工具應用、減排技術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環境治理會從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的粗放控制階段逐步轉到以環境質量為導向的“精細化”控制階段。
當前至“十三五”期間,應從三個方面著力改進污染防治工作:
完善環境監管體制,提高整個環境監管體系的效能,進而提高其有效性。其重要目標就是實現《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實現這一目標,應從環境監管的立法、組織體系、監管工具、問責機制等多方面著力。建立并完善環境監管體制問責機制是突破口。監管體系組織結構的優化、監管能力的提高是重要支撐。
完善污染物減排的政策體系。具體而言,進一步做實“命令—控制類”環境政策,發揮其在污染減排中的基礎性作用。與此同時,擴大環境經濟政策的廣度和深度,推進環境政策工具實用化、多元化發展,逐步發揮
市場機制的作用,以促進形成污染減排長效機制。要做實排污達標、排污許可證制度等關鍵制度和環節,同時,要使各類政策工具有效銜接。
推動環境司法專門化制度的發展,使環境污染事件可以進入司法程序,以此提高整個環境法治水平。與此同時,應加強環境法治宣傳和環境科普工作,使公眾認識到污染減排的長期性和復雜性,了解政府所做的減排工作,并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
我國計劃2030年左右二氧化
碳排放達到峰值。碳排放由能源消費產生,不屬于大氣污染物指標,從國際經驗來看,能源消費峰值一般滯后大氣污染物排放峰值20年左右。比如,歐洲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峰值在20世紀70年代,能源消費峰值在20世紀90年代。綜合相關研究,中國能源消費峰值大約出現在2030-2040年。(陳健鵬 高世楫 李佐軍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