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報告格式適用于
北京市行政轄區內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行業代碼為4430(GB/T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有火力發電生產活動的,其火力發電生產活動的二氧化
碳排放參照“火力發電生產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有
水泥生產活動的,其水泥生產活動的二氧化碳排放參照“水泥制造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有
石化生產活動(包括制氫、乙烯生產、環氧乙烷生產、醋酸乙烯生產等)的,其石化生產活動的二氧化碳排放參照“石化生產企業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有服務業生產活動的,其服務業生產活動二氧化碳排放參照“服務業企業(單位)排放核算和報告”部分的規定。
一、排放核算方法
1. 核算邊界
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二氧化碳排放核算邊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
電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
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鍋爐等固定設施消耗的各種化石燃料燃燒過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
交通運輸設施等移動設施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外的社會生產活動的排放。
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是指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電力消耗隱含的電力生產時的二氧化碳排放。此電力消耗不包括企業交通運輸等移動設施的電力消耗,不包括企業在本市行政轄區外的社會生產活動的電力消耗。居民社區電力消耗應單獨計量、單獨核算。
一般而言,固定設施的產權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報告的責任方,如果產權單位把固定設施委托外包,且承包該固定設施的經營單位是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則該經營單位應負責核算和報告排放量。如果經營單位不是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則產權單位須向經營單位索取相關數據并報告這些固定設施的排放量,同時應在排放報告中附上委托合同的復印件。
2. 排放量計算
在年度二氧化碳報告中,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依據企業能源臺賬,分別報告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鍋爐等固定設施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化石燃料消費量。同時,報告單位應報告其燃料的熱量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熱值,可采用購買合同等信息。沒有證據證明此熱值的,需自行測量,每年至少測量一次。
在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報告中,重點排放單位依據企業能源臺賬,報告其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鍋爐等固定設施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化石燃料消費量;
在重點排放單位年度報告中,重點排放單位的重點排放設施的能源消耗量應單獨測量和記錄。其能耗最大的3臺鍋爐的低位發熱值也應單獨測量和記錄。供熱月份每月測一次,一般應該在測量月份的第1周的星期一測量,例外情況需要在報告中特別說明。
燃煤熱值測量方法應遵循《煤的發熱量測定方法》(GB/T213-2008)的相關規定。天然氣低位發熱值的測量方法應遵循《天然氣發熱量、密度、相對密度和沃泊指數的計算方法》(GB/11062-1998)的相關規定。
二、排放報告格式和要求
重點排放單位應該提交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報告和重點排放單位年度排放報告,一般排放報告單位應該提交一般排放報告單位年度排放報告。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重點排放單位年度排放報告名稱分別為:2013年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2014年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2015年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這三個年度的排放報告均包括9部分。對于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各部分按下列所述格式和要求編制。
重點排放單位歷史排放報告名稱為: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歷史排放報告。報告包括8部分(第6部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不需填寫;可把此部分標題刪除,后面部分的序號隨著改變)。
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一般排放報告單位年度排放報告名稱分別為:2013年北京市一般排放報告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2014年北京市一般排放報告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2015年北京市一般排放報告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這三個年度的排放報告包括6部分(第5部分不確定性分析,第6部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第9部分
核查機構意見,不需填寫;可把這些部分標題刪除,后面部分的序號隨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