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氣候投融資試點與其他相關政策的協同配合
氣候投融資試點試點不局限于轄區范圍大小,但需具有先行先試、輻射帶動作用和推廣價值。應對氣候變化投融資試點今后可以考慮與綠色金融改革試驗區、國家級新區、綠色低碳城市(低碳城市試點、適應型城市試點)、低碳工業園區、生態工業示范園區、近零
碳排放示范區、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等有效結合。
目前
浙江、
新疆、廣東、
貴州、
江西、和
甘肅的部分地區已經經過批準成為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而且
北京、上海、
河北、湖北、
陜西、
山東、
海南、
江蘇、
福建等地區也都在不同程度上自主探索了綠色金融的建設并逐步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今后開展綠色金融和氣候投融資的試點過程中,應當注重各種開發示范區之間的有效銜接,例如應考慮與自貿區、國家級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產業園區之間的銜接關系。吸引民間資本參與綠色基金、氣候基金和
碳中和基金的發展。增強綠色信貸和綠色融資租賃的項目支持力度。支持綠色債券、氣候債券,綠色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推動氣候投融資的試點與綠色金融的協同發展,為綠色低碳技術的創新提供支持,統籌數字經濟的發展,以金融科技和綠色金融的創新為城市的綠色低碳轉型和鄉村振興注入可持續的動力。
目前,以碳排放總量和強度作為管理和考核指標對省級政府、地方企業等主體的低碳轉型行動與管理提出了更精細化的要求。地方應有效識別阻礙氣候投融資發展的關鍵
問題和
市場障礙,推動形成地方
政策與實現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間的系統性響應。出臺地方性配套激勵措施,引導各類投資和社會資本精準配置氣候投融資標的,逐步投資評價指標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