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產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銷售自產新型墻體材料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列入《享受增 值稅即征即退
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 ( 以下簡稱《目錄》 ) 的新型墻體材料,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50%的政策,應同時符合 下列條件:
1.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限制類項目。
2.銷售自產的新型墻體材料,不屬于環境保護部《環境保 護綜合名錄》中的“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者重污染工藝。
3.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 C 級或 D 級。
4.納稅人在辦理退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符 合上述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者出具虛 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得給予退稅。
納稅人應當單獨核算享受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新 型墻體材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不得 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 通知》 (財稅〔2015〕73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