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營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
1.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 用權,免征契稅。
2.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 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 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
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 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6.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 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飲水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7.本文所稱飲水工程,是指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 設的供水工程設施。本文所稱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是指負責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的自來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 總 )站 ( 廠、 中心) 、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單位。
對于既向城鎮居民供水,又向農村居民供水的飲水工程運 營管理單位,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收入占總供水收入的比例免 征增值稅;依據向農村居民供水量占總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稅、 印花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無法提供具體比例或所提 供數據不實的,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8.符合上述條件的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行申報享受減 免稅優惠,相關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 運營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30 號 )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建設運營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9 號 )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 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號 )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 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6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