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 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減免資源稅情形
【享受主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 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 者減征資源稅: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 因意外事故或者 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2.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前款規定的免 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 由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 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 一 ) 支持實施城鄉建設綠色發展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