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水土保持設施等行為需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繳費主體】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 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 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 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
凡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 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 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 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1.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2.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 對石油、天然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 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 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根據《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 利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魯發改成本〔2022〕 757 號文件,建議將計征方式修改為:
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收費標準執行:
1.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開工前一次 性計征,每平方米 1.2 元 (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計,下 同 )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計征水土保持補 償費。
2.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 次性計征,每平方米 1.2 元。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 礦產資源,按照礦石開采量 (采掘、采剝總量) 計征,其中露 天開采的每噸 1 元,非露天開采的每噸 0.5 元。石油、天然氣 根據油、氣生產井 (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積按年征收, 每平方米每年 1.2 元。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照不超過 2000 平方米計算;對叢井式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 超過 400 平方米計算。
3.取土、挖砂 ( 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1.2 元 計征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計) 。對繳納義務人已經按 前兩種方式計征的,不再重復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排放土、石、渣量,按照 每立方米 1.2 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的, 不再重復計征。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 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 8 號 )
2.《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水利 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 山東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 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稅〔2020〕17 號)
3.《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水利 廳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魯發改成本〔2022〕 757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