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繳海域使用金
【享受主體】
符合用海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一、下列項目用海,依法減繳海域使用金:
( 一 ) 除避風 (避難) 以外的其他錨地、 出入海通道等公 用設施用海;
( 二 ) 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用海;
( 三 )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點建設項目名單中的項目用海;
( 四 ) 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 損失達正常收益 60%以上的養殖用海。
二、除依法可以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之外,海域使 用金減繳幅度為:
( 一 ) 除避風 (避難) 以外的其他錨地、 出入海通道等公 用設施用海,海域使用金的減繳幅度最高不超過地方留成部分 的 30%;
( 二 ) 國務院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用海, 且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的, 海域使用金減繳幅度最高不超過全部應繳金額的 20%;
( 三 )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減 繳幅度最高不超過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 四 ) 符合減征第四款條件的用海,減繳最多不高于兩年 應繳的海域使用金額度。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 法》的通知》 (財綜〔2006〕第 24 號 )
3.《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海洋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海域使用 金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綜〔2019〕1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