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繳海域使用金
【享受主體】
符合用海要求的單位和個人
【優惠內容】
下列項目用海,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 一 ) 軍事用海,軍事用海范圍按照國務院、 中央軍委的 有關規定執行;
( 二 ) 海關、邊防、海事、
交通港航公安、海監、漁監、 漁政、 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監測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 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僅指公務船 舶專用的港池、碼頭 (含堆場) 、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含其 他相關用海;
( 三 ) 非經營性公共航道、避風 (避難) 錨地、航標、 由 政府還貸興建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陸島交通、城市道路、 非收費的公路與橋梁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不包括企業專用的 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 四 ) 非經營性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 漁港、人工魚礁等公益事業用海,不包含為教學、科研、防災 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服務的各類經營性配套設施用海。漁港用海僅指港池、引橋、堤壩、航道、 漁業碼頭 (含堆場) 及附屬的非經營性設施用海。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2.《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域使用金減免管理辦 法》的通知》 (財綜〔2006〕第 24 號 )
3.《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海洋局關于印發山東省海域使用 金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綜〔2019〕18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