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減計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
【享受主體】
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目錄》 內符合國家和行業 相關標準的產品的企業。
【優惠內容】
1.企業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錄》中所列資源為主要 原材料,生產《目錄》 內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 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 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時,《目錄》 內所列資源占產品原料的比例 應符合《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
2.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而取得的非資源綜合利用收入, 應與資源綜合利用收入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 優惠
政策。
3.企業從事不符合實施條例和《目錄》規定范圍、條件和 技術標準的項目,不得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 稅優惠目錄有關
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47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