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依據《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每年納入我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單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關于印發<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準則>的通知》(環辦綜合〔2021〕32號)要求,編制年度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和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報告(以下簡稱臨時報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臨時報告。根據6月27日印發的《
深圳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關于做好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通知》,有文件所列七種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自收到相關法律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披露相關環境信息,披露內容詳見附件。
二、年度報告。納入本年度信息披露范圍內的929家企業,應當于2023年2月10日前,以年度報告的形式披露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詳見附件。
有關企業可提前了解平臺年度報告的填報方式及內容,為后續依法披露年度報告做好準備。針對部分已關停、已搬遷、已停產等企業,除非營業執照注銷,否則仍要披露年度報告,披露信息時可在關鍵提要里注明哪個時間段未從事生產經營,相應時間段的排污情況注明未產生污染物排放。
三、披露方式。進入廣東省綠色發展服務平臺(https://www-app.gdeei.cn/stfw/index),前往廣東省統一
認證平臺進行登錄,點擊“依法披露”,新增臨時報告或年度報告,提交成功后狀態會顯示為“待發布”,待審核通過后即狀態顯示為“公示中”,方完成披露。
四、監督管理。企業是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責任主體,在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的背景下,做好環境信息披露工作意義重大。請各管理局將此文件通知至轄區每一家有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對不披露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符合準則要求或者超過規定時限等情形,依法予以查處。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