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加強
碳排放核查機構及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核查數據質量,促進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健康發展,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組織起草了《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有關意見或建議請書面反饋我局(電子件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陳果、李雪梅;聯系電話:88521357、88521678;
????郵箱:642635998@qq.com。
附件:《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
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機構管理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碳排放核查機構及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核查數據質量,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核查機構,是與市生態環境局簽訂服務協議,根據規定的核查規范、技術標準和程序要求,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全國和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核實查證的機構。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納入全國和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報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和相關信息進行全面核實查證的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以及核查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制定重慶市碳排放核查工作規范,組織開展核查機構考評工作;區縣生態環境局核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中心承擔核查機構考評的技術支撐工作。
第五條(核查機構條件)
核查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經營場所,具備獨立開展核查活動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核查人員;
????(三)在本市和全國其他省市開展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四)未參與
碳資產管理、
碳交易的活動,與從事碳咨詢和交易的單位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
????(五)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規范性文件關于核查機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六條(核查人員條件)
核查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核查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應具備核查能力,核查能力按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查技能人才評價
政策規定進行認定。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查技能人才評價政策規定發布前施行前,核查人員應參加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或指定的碳排放核查業務培訓。
(三)個人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四)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家或以上的核查機構;
第七條(核查工作要求)
核查機構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完善的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和適當的公正性保證措施,保證核查過程標準規范、核查資料采集完整、核查結果真實準確、核查工作按時完成。并對出具的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條(核查公正性要求)
核查機構不應開展以下活動:
(一)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碳排放配額計算、咨詢或管理服務;
(二)接受任何對核查活動的客觀公正性產生影響的資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務或產品;
(三)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資產和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如隸屬于同一個上級機構等;
(四)為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有關溫室氣體排放和
減排、監測、測量、報告和校準的咨詢服務;
(五)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共享管理人員,或者在3年之內曾在彼此機構內相互受聘過管理人員;
(六)使用具有利益沖突的核查人員,如3年之內與被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雇傭關系或為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提供過溫室氣體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詢服務等;
宣稱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詢或培訓服務,對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的核查將更為簡單、容易等。
第九條(核查紀律要求)
核查人員在開展核查工作過程中應遵紀守法,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接受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安排的宴請、旅游、娛樂等接待和服務;
(二)接受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饋贈;
(三)以核查為由向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提出任何費用要求;
(四)向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提出與核查工作無關的要求;
(五)其他與受核查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行為。
第十條(核查機構監管)
核查機構應當接受和積極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核查機構或核查人員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核查機構考評)
每年度核查工作完成后,市生態環境局采用文本審核、現場抽查等方式組織對核查機構進行綜合考評,并披露考評結果。
第十二條(考評結果應用)
考評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核查招投標的必要評分項:
(一)考評等級為優的核查機構,該評分項得滿分;
(二)考評等級為不合格的核查機構,該評分項不得分。
第十三條(核查機構違規處置)
核查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內不允許參與我市碳排放核查工作。
(一)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沖突的活動的;
(二)經查實,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四)利用核查工作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四條(解釋)
本辦法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