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是全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國政府已經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印發了《2030 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出臺了科技、
碳匯、財稅、金融等系列保障措施。其中,
市場機制是核心基礎。通過建立和完善各類交易市場,可以促進基于全局成本的價格信號生成和傳遞,并實現資源能源在各行業的最優配置,從而引導各類
減排主體的邊際減排成本達到最優。但是,目前,我國碳中和相關市場機制存在一些現實
問題,急需解決。
受到高度管制的電力市場很難與許多低碳
政策結合起來,特別是碳市場或碳稅等碳定價政策。此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是通過提高上網電價或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等政策。此類政策在鼓勵可再生能源部署方面效果顯著。但是,一方面這類政策成本較高,不具有可持續性;另一方面,基于補貼的價格會扭曲市場信號,導致不合理的投資。碳定價政策以參與者對價格信號作出反應的理性市場行為作為前提,可以為低碳技術提供準確的長期經濟激勵。然而,在目前的電力市場定價機制下,碳價格不能改變電力生產的邊際成本,所以發電商不會因為碳價而改變產量,價格信號不能及時傳遞給最終消費者。因此,碳市場的有效性將大打折扣。如果沒有足夠的價格信號,高效儲能,碳捕獲、利用與封存(CCUS)及其他革命性技術的研發和投資也可能會受到阻礙,從而降低未來的減排能力。
2、
節能量交易市場、用能權市場和
碳交易市場存在交疊
用能權市場和節能量交易市場存在交易對象交疊。1. 兩個市場都是從能源消耗出發,以控制企業能源消費總量的方式達到
節能減排的目的;2. 二者的作用對象均為重點用能單位,交易方式都需要在后期形成市場主導定價。
節能量交易市場和碳市場存在核算交疊。企業的節能量核算目前比較困難,大部分都只是粗略計算每年節約標煤數量,與
碳排放核算方法類似。因此,同一種核算方法應用于兩個市場,可能會造成重復交易。
碳市場與用能權市場也存在交疊。用能權交易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屬于前端治理;碳交易控制排放總量,屬于后端治理;但排放量和能源消耗量之間可以相互換算,本質上屬于同一指標,兩種市場存在重疊。如果設置不合理,很可能會增加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積極性。
3、電力市場的不完善阻礙了能源的系統性轉型
我國的電力市場由于長期存在市場化機制不充分、不完善,導致資源不能在社會生產中實現最優化配置。在碳中和的新形勢下,電力部門的主要任務已經不再是擴大生產,而是在保證供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電力生產低碳化的轉型,并進一步促進整個能源結構的低碳轉型。
為了促進提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電力市場需要提供準確的價格信號來鼓勵投資,以提高備用容量和系統靈活性,并激勵備用發電機的靈活運行。目前,固定的上網電價不能為靈活的調峰電站(如天然氣電站和燃煤電站)提供經濟激勵。
在消費端,隨著可再生能源滲透率提高,需求響應將成為應對不斷變化的能源輸出關鍵。在靈活的價格機制下,大型工業用戶將根據實時電價調整生產計劃,電動車主將在非高峰時段對車輛進行充電。但是政府監管機構不太可能制定出這種高度靈活的價格,因此需要制定以市場為基礎的規則來決定價格。
在調度方面,現有的平均調度政策會鼓勵地方對燃煤電廠過度投資。建設燃煤電廠可以促進地方上短期 GDP 增長和就業,同時發電配額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證投資可以收回。由于火力發電廠使用年限長,這種高碳“技術鎖定”可能會極大推遲向清潔能源的過渡。此外,現有的省域內電力調度方式,也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納。目前,基本是由省級電網公司負責省域內的電力調度。電網公司傾向于優先考慮同一省份的發電機組,即使其他省份的發電成本較低或碳排放量較低。在一些可再生能源豐富的省份,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導致了風能和太陽能消納率的削減。
本文節選自《實現碳中和的市場機制與爭取國際話語權重點方向丨科技支撐“雙碳”目標實現》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