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上看,金融風險管理的規則需要在動態演變的過程中回應現實中的新
問題、新挑戰。以銀行風險管理為例,1988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發布了巴塞爾協議I,對銀行信用風險計量和最低資本充足水平提出要求。后來,為適應各類金融創新和新的風險管理技術發展,解決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暴露出的問題,BCBS在巴塞爾協議II中進一步完善了
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的管理要求,并將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作為巴塞爾監管框架的三大支柱。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BCBS吸取危機中的經驗教訓,于2010年通過了巴塞爾協議III,在提高資本要求、引入逆周期資本緩沖的同時,還建立了杠桿率和流動性監管指標。在氣候風險影響不斷凸顯的背景下,將氣候因素納入風險管理框架將成為未來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