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國碳市場司法保護奠定規范基礎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實施意見規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在環境資源案件審理過程中,要積極采用“補種復綠”林木修復、“削填引種”礦山修復、“增殖放流”江河修復等多種方式,助力提升生態系統
碳匯能力,建立健全“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審判結果執行機制,促進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
同時,充分發揮湖北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眾多的優勢,推動建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實踐基地的林木、濕地等具有生態產品價值的資源轉化為碳匯權,促進生態產品價值實現。
在執法司法協作機制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與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金融監管、能源等有關
碳排放監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準確把握
市場主體、監管機構的實踐需求,適時出臺文件或會議紀要,建立日常聯絡、信息共享、能力共建、聯合宣傳的協作機制。
通過加強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碳排放相關調解組織的協調聯動,并依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臺機制和訴訟服務體系,探索涉碳糾紛訴訟內委托調解,推動行政機關、專家、社會組織等主體參與環境糾紛解決,形成環境治理合力。
充分發揮司法審判對碳
排放權交易的規范引導作用,積極建立與碳排放登記結算(武漢)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的密切聯系,加強信息交流共享,暢通互動渠道,就碳排放權交易、登記、結算中發現的突出或普遍性
問題,主動提供司法服務,為碳排放登記結算(武漢)有限責任公司、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依法行使職能提供司法指導。
“這是全國省級法院出臺的首個關于審判涉碳糾紛案件指導意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教授認為,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這份司法文件,將為全國
碳市場的司法保護奠定一個非常好的規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