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引起的爭議
歐盟CBAM草案出臺后,在國際上引發了巨大的爭議。歐盟委員會對于CBAM的解釋是,CBAM落地實施后并非必然加大其他國家的對歐出口成本,如果出口到歐盟境內的商品符合CBAM的范疇,且沒有按照歐盟碳定價
政策支付相應碳價,進口商就應當購買與進口商品相對應的CBAM證書;相反,如果歐盟境內進口商能夠證明其進口的商品已經在生產國按照歐盟碳定價進行了支付,則不必購買CBAM證書。在歐盟看來,推出CBAM的目的是鼓勵正在向歐盟出口商品的生產商改進生產工藝,實施
節能減排,從而降低碳泄露及轉移風險。在立法提案中,歐盟委員會進一步指出,CBAM在初期只適用于碳泄露風險大的行業,如
鋼鐵、
水泥、化肥等,這些產品進口從2023年實施報告制度。2023—2026年間才逐步嵌入進口商品的
碳排放數據,為建立CBAM提供數據支持;到2026年后,進口商才開始正式支付對應的進口商品碳排放費用。
然而,從CBAM進入立法程序后,在過去的幾個月內,巴西、印度、南非等多個新興
市場國家對CBAM開展了猛烈的批評。這些國家表示,歐盟是以應對氣候變化為借口來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印度、俄羅斯在8月中旬警告歐盟,如果歐盟繼續推進CBAM落地,將向WTO提請訴訟。對于向歐盟出口量較大的中國、印度、土耳其、烏克蘭等國家,CBAM落地實施后必將會抬升其出口成本及降低出口量。歐洲改革中心在8月24日的一份評估報告中認為,就CBAM立法草案的覆蓋產品范圍而言,發展中國家未來向歐盟出口商品每年將會增加160億美元的額外成本支出。
當前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商品還是能夠進入歐盟市場,一旦CBAM落地之后正式實施,發展中國家商品出口到歐盟將面臨較大的障礙。換言之,CBAM會降低發展中國家的貿易能力?;谶@樣的考量,發展中國家完全有理由認為這是一種變相的綠色貿易壁壘,明顯違反了WTO規則中的非歧視性原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預計,即便是世界各國能夠完全執行《巴黎協定》中的自主貢獻計劃,到2030年二氧化碳的價格也會達到每噸75美元左右。這就表明,在發展中國家減排技術沒有根本改變的情況下,不得不承擔高額的碳成本。
南非貿易與工業部長易卜拉欣認為,歐盟實施CBAM是為了保護歐盟和非歐盟之間的行業公平競爭的說辭顯然是站不住腳的,應對氣候變化需要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但是氣候變化是累積的碳排放效應,現在碳排放量少的國家并不代表歷史排放量少;相反,發達國家因工業化進程較早,在過去其碳排放量一直維持高位,只是經過產業結構改革后才到今天的低位。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碳排放量近年來之所以增加是工業化發展的結果。如果此時將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碳排放責任確立在同一水平,對于發展中國家是不公平的。易卜拉欣的觀點頗有代表性,也得到了俄羅斯、印度等國家的認可。CBAM實際上就是將歐盟減排水平及要求與發展中國家置于同一地位,但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資金、產業結構等受限,難以達到歐盟的要求。
事實上,CBAM如果落地實施,也不代表歐盟各成員國會從中受益。甚至,歐盟部分成員國在這一機制下反而會顯得更加脆弱,對其經濟帶來的負面沖擊會更大。如保加利亞是典型的進口國家,因自身產業結構及資源稟賦所限,每年需要從非歐盟國家和地區進口大量商品。如果按照CBAM的要求,保加利亞進口商品價格必定會大幅度上漲,最終還是讓消費者買單。可見,并非所有歐盟國家均能夠從中獲益。
歐盟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領導者,不僅有完整的
碳市場,也有系統的碳定價政策。歐盟碳
排放權交易體系作為防止碳泄露的重要政策工具,起到了極大的作用。換言之,歐盟在已有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情況下,為何還要實施CBAM?其給出的官方解釋是,盡管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在防止碳泄漏方面成效顯著,但免費配額機制削弱了該系統對碳排放定價的能力,影響了進一步減排的綠色投資效應。CBAM作為對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免費配額的替代,其邏輯與EU ETS是一致的,但可以更好地保障進口價格中的碳含量及生產者支付的碳價成本,有助于提升生產者推進綠色生產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