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設計內容
從本質上看,CBAM是隱形碳關稅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只不過其內容設計比隱形碳關稅更復雜,涉及多個不同要素之間的互動。這些設計要素的互動應致力于避免其他經濟體的碳轉移及碳泄露,因此需要在相關法律、行政、政治等層面可行性及操作性等方面進行權衡。在WTO的法律框架下,CBAM還應考慮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中的非歧視性和國民待遇原則,并綜合考量貿易伙伴的政治接受度以及實施這一機制所付出的行政成本等
問題。因此,CBAM內容方面主要包括
政策工具運用、覆蓋商品范圍、進口商品含碳量的計算方法等。
歐盟實施CBAM可以依托于多類政策工具,如消費稅、進口關稅、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擴展到進口商等。按照目前歐盟委員會設計的方案,CBAM機制很可能會以“名義碳
市場”的形式予以實施,即為進口商單獨建立虛擬的碳
排放權配額池,其碳價與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配額價格保持對應,并要求歐盟進口商按照進口商品中的含碳量來購買相應的配額。就這一機制覆蓋的貿易流而言,其可以覆蓋進口商品,也可以全面覆蓋進出口商品。如果全面覆蓋進出口商品,可以保護歐盟境內生產商在境內市場的絕對優勢,如果要保持歐盟企業在境外市場上的競爭力,針對歐盟企業出口商品的退稅措施或補貼行為將會違反了WTO的《補貼與反補貼協議》,使得CBAM與多邊貿易框架下的法律兼容度減弱并或遭到貿易伙伴的強烈反對。
就當前的情況看,CBAM可能只是會覆蓋進口商品。即便如此,歐盟也面臨著各國工業企業要求保護其競爭力的訴求,因為在EU ETS進入第四階段后,碳價大幅度上漲,使得歐盟境內企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如果CBAM實施后不繼續對歐盟境內企業保持免費配額,歐盟境內企業商品競爭力必然會下降。但是,如果繼續為歐盟境內企業保持免費配額,與WTO相關法律同樣存在沖突。
就排放范圍而言,可能選擇設計包括直接排放、間接排放(外購的
電力或熱力生產中的排放)和其他間接排放(購買原材料及
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排放)。因不同區域的電力排放強度有較大的差異,而且還存在向下游市場傳導價格額趨向,為了避免碳轉移,CBAM最大可能是覆蓋進口商品的直接排放和電力或熱力間接排放。然而,考慮到歐盟電力批發市場的定價方式以及歐盟委員會仍在繼續實施的間接成本補償等措施,使得歐盟境內企業所承擔的間接排放成本不能真實反映出其間接排放的狀況,這必將為間接排放的核算方式帶來諸多的挑戰。
雖然歐盟并沒有排除購買原材料及運輸過程中產生碳排放覆蓋的可能性,但在執行中還是存在較大的困難。就部門覆蓋范圍而言,CBAM可以選擇從有限部門開始,實際上歐盟的碳泄露清單中涵蓋的部門多達60多個。考慮到執行的可能性及管理成本問題,CBAM在前期選擇的覆蓋范圍包括
水泥、
鋼鐵、化肥、鋁業等碳排放量大、價值鏈相對簡單、直接排放占比較高的部門。
計算進口商品碳排放量的方法是CBAM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可能的選項包括使用經過核證的設施層面的排放數據,或是設定排放強度的基準值。雖然前一方法數據更加精準并確保環境有效性的落實,然而要求外國生產企業提供實際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數據會帶來較為沉重的管理成本。目前而言,CBAM更有可能選擇的防范是基于歐盟境內企業生產相同商品的平均排放強度或是全球相同行業生產相同商品的平均排放強度。同時,為了更有效地激勵
減排,歐盟還會允許進口商提供經過核證的排放數據來證明其排放值低于基準值(平均值),從而減少進口商所應支付的碳邊境調節費用。
當然,為了避免出現雙重征稅或多次征稅的情況,CBAM在邊境價格調整中還會考慮到國外生產企業已經付出的碳排放成本,但如何計算這些成本以及應考慮哪些政策限制需要予以明確。如果僅僅考慮其他國家的碳定價政策是最簡單有效且行政成本最低的方案,但這對于未實施碳定價政策的國家或地區是有失公平的;如果考慮其他國家或地區實施的顯性或隱性碳價政策(如發生新能源計劃等),可提升CBAM這一機制的國際接受度,但會大大增加歐盟進口管理的行政成本并在具體量化計算中帶來挑戰。另外,即便是僅考慮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碳定價政策,也會涉及碳排放權配額免費分配情況和豁免機制對碳價水平的影響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