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7日,國家電網成交了第一筆綠電交易,宣布全國綠電交易試點工作正式啟動[1]。在我國雙碳目標的提出后,大型企業在不斷尋求能夠實現達峰和
碳中和路徑,其中一項熱門話題是如何選擇綠電、
ccer或綠證來抵消自身的
碳排放。事實上,這三種手段都不一定能夠實現碳中和,特別是在疊加實施的情況下。使用可能重復計算或沒有完全體現真實碳排放的工具進行碳中和,會降低企業碳中和的公信力,未來可能引起資本
市場投資者的抵觸。
綠電指的是在生產
電力的過程中,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零或趨近于零,因相較于其他方式(如火力發電)所生產之電力,對于環境沖擊影響較低。從國際經驗看,綠電又可以被分為電網出售的并網綠電、發電企業出售的并網綠電和完全脫離大電網并自帶儲能能力的綠電系統。除了國家電網啟動的綠電交易,地方電網和電力企業也開展了多項綠電交易的實踐。例如,9月30日至10月15日,
江西電力中心組織省內企業開展了120億千瓦時的江西電力市場綠電交易[2]。發電企業也在積極出售綠電,彭博新能源綠電賣方五強包括中廣核、華潤電力、天潤新能、川能智網和中網聯合能源售電公司。
CCER是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的縮寫。根據我國生態環境部在第19號令《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管理辦法”)中的定義[3],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
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國際版的核證減排量(CER)最早源于《京都議定書》的靈活履約機制,允許發達國家購買發展中國家減排項目產生核證減排量進行履約。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于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愿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發改能源〔2017〕132號),我國綠證的官方定義是“國家對發電企業每兆瓦時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頒發的具有獨特標識代碼的電子證書,是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確認和屬性證明以及消費綠色電力的唯一憑證”。綠證主要用于把綠電的增量成本轉移給化石能源發電企業,例如,強制化石能源電力在出售過程中必須繳納一定比例的綠證。英國大約在2000至2010年期間實施的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ROC)就是采用這種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