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二氧化碳納入現有管理體系的條件已經成熟
我國基本建立了完善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經過半個世紀的努力與探索,我國已經逐步建立了獨具特色且符合自身發展階段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環境制度體系建設進入快車道,通過史上最嚴的新《環境保護法》,制定和修訂25部環保法律
法規,出臺了數十項創新制度和改革方案,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基本適用于二氧化
碳排放管理。將二氧化碳納入現有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將助力實現減污降碳協同增效。
二氧化碳和污染物協同管理具備科學基礎。降碳與減污之間有很好的協同效應,這是由我國高碳的能源結構,以及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產業結構所決定的。二氧化碳與污染物排放同根、同源、同過程,治理和
減排的路徑高度協同。同時,二者在管理手段上都要求突出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能源、工業、
交通等重點領域和火電、
鋼鐵、
石化等高排放行業,既是污染治理的主責部門,也是
碳減排的主力軍。減污降碳同屬生態文明建設整體布局,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護人類自身安全與健康。構建減污降碳協同制度體系,將加快我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程。
減污降碳協同治理有助于以更小成本實現更優效果。將二氧化碳納入現有環境管理制度體系,能協同各類社會資源,理順部門關系,實現污染物與二氧化碳協同管控的“歸一化”管理,大幅降低管理成本,以更小行政成本實現更大管理效益。同時,減污降碳協同管理,一體謀劃、一體部署、一體推進、一體考核,可以避免對企業的重復檢查與執法,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的干擾。尤其是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能夠有效減輕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