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和報告,就是重點排放單位根據相關技術指南測量、計量或核算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并提交給國家主管部門的過程。歐盟、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
碳市場均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溫室氣體排放單位要開展監測和報告,并對監測范圍、監測方法、報送流程提出了明確的要求。為實現這些要求,溫室氣體排放單位需制定切實可行的監測計劃并嚴格加以落實,不斷健全溫室氣體排放數據記錄、歸檔、審核等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并及時、準確報告碳排放數據。我國
碳交易試點同樣對溫室氣體排放企業的監測和報告提出明確要求,并且結合年度履約等工作不斷對要求進行細化和更新。在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五條明確提出,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編制該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載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核查,就是邀請
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排放單位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進行審核,并判斷其核算和報告是否符合要求的活動。從國內外經驗來看,碳核查既是數據質量保證的通行做法,也是提升數據質量的有效手段。比如,清潔發展機制等國際碳
減排機制通過開展核查來確保減排量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歐盟、日本、韓國的碳市場均無一例外采用核查的方式并采信核查結果。我國自2013年啟動“6+1”試點碳交易以來,試點地區碳交易主管部門均組織對重點排放單位歷史年份和履約年份數據開展了核查。碳排放核查為試點碳交易數據提供了質量保證,對試點碳交易的平穩、順利運行作出了重要貢獻。在國家碳市場建設進程中,國家碳交易主管部門也先后組織開展了2013~2020年度企業碳排放數據及配額支撐數據的核查和復查,為政府部門的科學決策提供了數據基礎。在總結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辦法》第二十六條明確提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告知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