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擔當
全球氣候及環境變化影響到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2009 年12 月在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世界氣候大會(官方正式名稱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15 次會議 )的任務就是在如何減少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問題上達成協議,并以此作為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結束后的后續方案。我國在會上承諾,到2020 年, 單位GDP 的CO2 排放比2005 年下降40%—45%。
2015 年12 月,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的《巴黎氣候變化協定》,其目標是在21 世紀中,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之前的升幅控制在2.0℃以內,最理想的情況是控制在1.5℃以內。該協定于2016 年11 月4 日正式生效,明確要求世界各國要加強對氣候變化威脅的全球應對,推動各方以“自主貢獻”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以此來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減緩全球升溫速率。全球未來
碳排放目標是:到2050 年,全球
減排50%,發達國家減排80% ;全球累計排放最多4.16×1014 千克,人均累計排放最多5.3×104 千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人均累計排放分別為8.1×104 千克和4.7×104 千克。
無論是森林固碳,還是干旱區鹽堿土固碳,中國生態系統可抵消化石燃料總排放的1/3, 1981—2000 年,化石燃料釋放的碳量為1.32×1013 千克,生態系統吸收的碳量為(3.5-4.6)×1012 千克,相當于化石碳排放量的27%—34%。中國陸地生態系統的
碳匯目前已經高于歐洲、低于北美。
2015 年,我國提出了2030 年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目標,推動社會轉型升級。當年單位GDP 的CO2 排放比2005 年下降了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 左右,森林蓄積量比2005 年增加了45 億米3。我國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和全球氣候治理進程,全面推進低碳發展,超額完成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任務,扭轉了多年來CO2 排放快速增長的局面,展現了對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擔當。
“碳與環境”成為全球關注的問題,“碳與環境和生活的關系”不僅是科學家的問題,也是公眾關心的問題,涉及國家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全球碳循環》(姜聯合 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