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一般適合于較大的排放主體,根據2021年2月正式施行的《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目前覆蓋行業內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以上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從國際經驗上看,對碳排放權覆蓋的行業一般免征碳稅,所以我國碳稅的征收范圍原則上應該在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之外。碳排放權交易雖然是通過
市場運行確定碳價,但是由于政府往往以企業前期的碳排放量作為碳排放配額分配的基礎,前期碳排放量少的企業獲得的碳排放配額也會較少,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碳稅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調節由于上述配額分配中出現的不公平情況,使企業選擇最有利于自身的情況,以實現碳
減排的目標,可謂是雙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