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決定》第三條“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同時提交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核查報告”的相關規定,各重點排放單位應于3月10日-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完成碳排放報告核查工作。在核查中應明確2013年本單位碳排放總體情況、2013年新增設施排放情況及相對應的產值/產品量/面積等活動水平。第三方核查機構應主動與重點排放單位聯系并做好服務。
各重點排放單位應根據第三方核查報告,在“數據填報系統”中修改本單位碳排放報告相關數據,并于4月5日前完成2013年碳排放數據的再次填報,同時向我委提交加蓋公章的碳排放報告及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加蓋核查機構公章),
2013年應開展碳排放報告報送和核查工作但未開展的重點排放單位,在2014年的碳排放報告報送時,應同步報送2009-2012年相關數據。在核查時,由核查機構分別核查2009-2012年、2013年碳排放情況。
重點排放單位對第三方核查報告有異議的,可于4月5日前向我委提交申訴證明材料(含核查報告)。我委將組織專家進行研究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