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5:鼓勵出口企業證明實際排放量,否則套用歐盟最差表現
前面講到,每年5月底之前,進口商須申報上一年度進口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繳納CBAM電子憑證數量的依據。排放量是“稅基”,計算公式如下:
排放量(噸二氧化碳)=質量(噸、兆瓦時)×排放強度(噸二氧化碳/噸、噸二氧化碳/兆瓦時)
原則上,排放量的計算應基于進口產品的實際排放強度。但是,如果申報的實際排放強度無法被核實(如數據缺失),則套用默認的排放強度。
流出稿所設定的默認排放強度頗具懲罰性。附件三規定,默認排放強度參照歐盟同行業中排放水平最高的10%的企業。換言之,參照歐盟企業中
減排“劣等生”的排放強度。這正好是把歐盟向境內企業分配免費排放額度的標桿翻了個個——參照歐盟同行業中排放水平最低的10%的企業。如果這個默認排放強度被最終采納,則出口企業有較大的動力提供實際排放數據。
補充信息:與其他產品相反,進口
電力的排放量計算優先使用默認值。但此事與中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