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點1:措施范圍限于水泥、電力、化肥、鋼鐵和鋁
根據流出稿的附件一,CBAM的適用范圍將限于進口的
水泥、
電力、化肥、
鋼鐵和鋁。
這是一個縮水的產品范圍,表明歐盟對CBAM采取了相當保守和謹慎的態度。此前,歐洲議會在原則性《決議》中表示,CBAM應適用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TS)所覆蓋的所有產品,包括這些產品嵌入半成品或最終產品時;應該覆蓋電力和能源密集行業,如水泥、鋼鐵、鋁、煉油、
造紙、
玻璃、
化工和化肥。而流出稿的產品范圍小于歐盟ETS的產品范圍,也未納入煉油、造紙、玻璃和化工這幾類具有高碳泄漏風險的產品。
根據流出稿所列的產品編碼審視歐盟的進口情況,可得出兩個結論。第一,中國雖然是歐盟的第一大貿易伙伴,但不是受CBAM影響最大的國家。2020年對歐盟出口相關產品最多(以出口額計)的5個國家是:俄羅斯、英國、土耳其、中國和韓國。第二,CBAM對中國出口的影響集中于鋼鐵和鋁行業。2020年中國向歐盟出口相關產品總值18.78億歐元,其中99.79%為鋼鐵和鋁(鋼鐵7.06億歐元,37.61%;鋁11.68億歐元,62.18%)。碳關稅會重塑
市場格局。如果中國的鋼鐵和鋁行業能夠在碳
減排方面領先于其他對歐出口國(如俄羅斯和土耳其),則可籍CBAM轉化為成本優勢,取代后者在歐盟的市場份額。
產品范圍存在變數。目前很難預測CBAM
法規經過立法程序(政治博弈)后最終確定的范圍。而且法規通過后產品范圍仍可修訂和擴充。上述影響分析僅基于流出版草案。如果增加管制產品或延伸至含有管制產品成分的下游產品,則影響很可能發生質變。
國別豁免:根據流出稿第2節,CBAM只豁免充分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TS)的非歐盟國家,以及和歐盟建立了
碳市場掛鉤(linking)的國家。附件二規定,CBAM不適用于原產于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以及6個歐盟海外領地的進口產品。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是歐洲經濟區(EEA)國家,是歐盟ETS的一部分,瑞士和歐盟已經建立了碳市場掛鉤。此前歐洲議會的《決議》強調應給予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這一點在流出稿中沒有體現。
三. “納稅”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