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仍需制度完善
從法律效力來看,《條例》征求意見稿屬于行政
法規,而《辦法》屬于行政規章;因此,《條例》的法律效力要高于《辦法》。
記者在《條例》中看到,處罰力度上,對于違反規定的重點排放單位“逾期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而2月1日試行的《辦法》中則提到“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拒絕履行排放報告義務或者拒絕接受核查檢查的,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應該嚴格一些。因為,從《辦法》的處罰力度及金額來看,比起當下我們的經濟發展情況顯得過低,不足以對違法單位產生懲戒作用。”劉維說,“但考慮到
碳排放第一次被列入污染物監管范疇,為了使得監管順利施行,最開始的標準可以適當放寬一些。”
上述《條例》征求意見稿還有哪些地方需要進一步完善?
“從文本看,《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對碳排放交易的一些原則性
問題進行了規定。從可操作性角度看,還應該有一系列配套規則、細則等。”劉維表示,配套措施包括:各行業應如何合理分配碳排放配額,怎樣監管和處罰碳排放弄虛作假行為(如新能源車騙補等)。
“除了交易雙方以外,還需要其他系列
市場主體的參與,如碳排放量評估確認機構等中介。”劉維說,“而從交易便利性角度而言,最好各類碳排放(汽車尾氣、化合物排放等)能夠折成標準化產品,這也需要有相關標準,并有有公信力的中介機構參與。”
趙一新認為,執法主體會根據不同行業的碳排放強度實行合理有效的監管,對高碳排放行業如能源、
電力、建筑、
石化、
交通等企業重點關注,必要時需要引入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對重點行業碳排放做到有效監控。
“另外,還可以建立碳排放交易的誠信體系,對屢次違規排放的企業要重點整頓,對履行碳排放權合規的企業要適當獎勵,條件成熟時可以建立一套可量化的積分體系,有利于后期分級管理。”趙一新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