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綠色金融體系與碳中和目標的差距
自2015年黨中央國務院在《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首次提出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以來,我國在綠色金融標準、激勵機制、披露要求、產品體系、地方試點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展,在部分領域的成就已經取得了重要的國際影響力。但是,與
碳中和目標的要求相比,我國目前的綠色金融體系還在幾個方面面臨著一些
問題和挑戰:
(一)目前的綠色金融標準體系與碳中和目標不完全匹配。比如,雖然人民銀行主持修訂的新版《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征求意見稿)已經剔除了“清潔煤炭技術”等化石能源相關的高碳項目,但其它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包括綠色信貸標準、綠色產業目錄等)還沒有作相應的調整。這些標準中的部分綠色項目不完全符合碳中和對凈零
碳排放的要求。
(二)環境信息披露的水平不符合碳中和的要求。企業和金融機構開展充分的環境信息披露是金融體系引導資金投向綠色產業的重要基礎。被投企業和項目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則是低碳投資決策的重要基礎。我國目前對大部分企業尚未強制要求披露碳排放和
碳足跡信息,雖然部分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披露綠色信貸/投資的信息,但多數還沒有對棕色/高碳資產的信息進行披露。多數機構也缺乏采集、計算和評估碳排放和碳足跡信息的能力。金融機構如果不計算和披露其投資/貸款組合的環境風險敞口和碳足跡信息,就無法管理氣候相關風險,不了解其支持實體經濟減碳的貢獻,也無法實現碳中和目標。
(三)綠色金融激勵機制尚未充分體現對低碳發展的足夠重視。金融監管部門的一些
政策(包括通過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和通過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激勵銀行增加綠色信貸等)和一些地方政府對綠色項目的貼息、擔保等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社會資本參與綠色投資的積極性,但激勵的力度和覆蓋范圍仍然不足,對綠色項目中的低碳、零碳投資缺乏特殊的激勵。這些激勵機制的設計也沒有以投資或資產的碳足跡作為評價標準。
(四)對氣候轉型風險的認知和分析能力不足。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開始重視氣候變化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但還未系統性地建立氣候風險分析的能力,也沒有出臺對金融機構開展環境和氣候風險分析的具體要求。除了幾家在綠色金融方面領先的機構已經開展了環境、氣候壓力測試之外,我國多數金融機構尚未充分理解氣候轉型的相關風險及相關分析模型和方法,而多數中小金融機構還從未接觸過氣候風險這個概念。在對相關風險的認識和內部能力方面,我國金融機構與歐洲機構相比還有較大差距。
(五)綠色金融產品還不完全適應碳中和的需要。我國在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產品方面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在面向投資者提供的ESG產品,以及產品的多樣化和流動性方面比發達
市場還有較大的差距,許多綠色金融產品還沒有與碳足跡掛鉤,
碳市場和
碳金融產品在配置金融資源中的作用還十分有限,碳市場的對外開放度還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