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DLT 904-2015 火力發電廠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方法》,下列用電量不計入廠用電的計算:
- 新設備或大修后設備的烘爐、暖機、空載運行的電量。
- 新設備在未正式移交生產前的帶負荷試運行期間耗用的電量。
- 計劃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電量。
- 發電機作調相機運行時耗用的電量。
- 輸配電用的升、降壓變壓器(不包括廠用變壓器)、變波機、調相機等消耗的電量。
- 非生產用(修配車間、副業、綜合利用等)的電量。
如按以上定義計算的廠用電仍含有一部分用電來源于電網,從發電廠電量平衡角度考慮,在計算供電量過程中應扣減該部分下網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