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和2018年全國已完成火電、
造紙等24個行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任務,今年應核發21個行業,明年將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排污許可證核發時間緊、任務重、企業多、情況復雜。在目前“放管服”的環境下,對環評審批文件是否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有較大爭議。筆者結合目前法律
法規和工作實際,認為環評審批文件應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條件。
1 排污許可證是個什么“證”?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生態環境部門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違法排污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由此得出,排污許可證是排污單位的“身份證”,是載明排污單位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關環保義務的法律文書,是對排污單位排污行為的約束,排污單位必須承擔按證排污的責任。排污單位只要按證排污就不應受到生態環境部門的懲處。
2 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核發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號”是排污單位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之一。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九條,“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是生態環境部門核發條件之一。
3 沒有環評文件能不能申領排污許可證?
未取得環評審批可以申領排污許可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六十一條,對在2017年11月6日前已經投產、運營的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即“未批投產”),排污單位承諾改正并提出改正方案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核發排污許可證,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其存在的
問題,規定其承諾改正內容和承諾改正期限(改正期限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