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我國的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有了持續的發展,其中尤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發展較快。鑒于我國在清潔發展機制中擁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和市場潛力,很多對于CER有實際需求或基于投資目的的境外資本也將目光投向了我國的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
配額、
ccer及VER:如前所述,不同地區的交易所根據其規定對交易主體的申請準入資格有著不同的要求,境外主體若想在國內碳排放交易所進行交易,除部分明確接受境外主體作為會員的外,需要在境內成立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之后申請成為交易所的會員再進行相關交易。
跨境支付和外匯管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辦理二氧化碳
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有關外匯業務
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境內機構與境外機構就出售或購買二氧化
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的跨境交易行為所產生的結售匯及跨境支付的業務需求,均可以憑相關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相關業務。
交易實例:根據市場公開信息,2014年8月時,
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獲得了國家外匯局發出的《關于境外投資者參與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有關外匯業務的批復》,成為了國內首個允許境外投資者參與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且境外投資者參與深圳碳排放權市場不受額度和幣種限制。新加坡Ginga Environment在次月成功購得10000噸深圳
碳配額。在此基礎上,深圳排放權交易所還推出了跨境碳資產回購業務,境外投資者以境外資金參與深圳碳排放權市場,持有碳資產的管控單位以碳資產為標的獲得境外資金用于企業低碳發展。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也于2016年3月19日完成了國內首單跨境碳資產回購交易,由BP公司購買了深圳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400萬噸碳排放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