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使用CCER抵消其部分經確認的碳排放量從而滿足配額要求。但是,該等抵消受限于各試點地區的各自規定,一般而言相關限制主要集中在下述層面:(一)抵消的信用類型大都是CCER,部分地區(如
北京和廣東)還可以用
節能項目
碳減排量、林業
碳匯項目碳減排量或經試點地區審定簽發的企業單位和個人減排量用于抵消;(二)各地區均對抵消使用比例進行了限制,一般來說不得超出當年核發配額量的5%-10%;(三)各試點地區大多對地域進行了限制,大多為本試點地區內或與各試點合作或由試點指定的基于某些行業項目的省份;(四)各試點地區均根據其自身需求對項目類型進行了限制,具體還需依據各地規定判斷;(五)各試點地區大多對可用于抵消的CCER設置了一些時效性的限制(基于相關減排量產生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