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日,生態環境部(“監管機構”)頒布《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草案(“《草案》”),于2019年5月2日結束了向各界的征求意見。據保爾森基金會披露的消息,司法部與生態環境部會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對《草案》進行完善修改并可能開展第二輪書面征求意見,今年第四季度可能會正式出臺《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正因為立法上的回避,7月19日“美國環保協會(EDF)”在其官方公眾號上披露的“碳
市場建設加速在即 美國環保協會提十條建議”中,第4條建議就是建議中國“研究并完善碳會計制度”,給出的理由則是“建立清晰明確的碳會計制度和會計處理方法有助于提高重點排放企業利用市場手段進行碳資產配置的效率,也有助于發現碳排放配額的內在價值、完善中國碳定價機制”。我們也很期待監管機構在進一步深入研究后,對該問題給出明確意見。
特別需要關注的是,《草案》規定交易主體可以通過集中競價 [1] 的方式交易碳產品,這與已往的監管口徑不同。此前,證監會在2016年3月2日《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問答》中,在回復“國家發改委推進的‘碳交易’是否需要遵守清理整頓
政策?”時,特別強調,碳排放權交易“不得采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北敬巍恫莅浮返囊幎?,突破了證監會的監管文件要求,可見監管機構在立法時,并非完全抑制創新和排除使用各種金融方式參與碳交易。
同時很有意思的一點在于,在2016年《送審稿》的“起草說明”里,發改委在“五、對各單位反饋意見的吸收情況/(五)關于期貨的建議”中提到:“證監會建議在‘交易產品’中刪除碳期貨。我們認為市場需要保證活躍程度,黨中央、國務院也鼓勵金融創新,應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將碳期貨納入,這是國際上所有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通行做法,故未予吸收?!碑敃r對外發布的《送審稿》第十六條中就明確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產品為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及相應的期貨等?!?/div>
可見在2016年,對于當時是否需要碳期貨,發改委與證監會有意見分歧,但最終發改委還是將期貨作為碳交易產品的一種,寫進了條例,但后該條例并未通過,2017年后發改委的監管口徑又轉而變更為防范金融風險。但在今年上半年發布的《草案》中,生態環境部又將“集中競價”寫進了條例,而該交易方式在2016年已被證監會禁止適用于碳排放權交易中。故對于集中競價方式的具體適用,我們還需等待監管機構進一步的配套
法規或證監會的監管文件出臺,也需從未來頒布的法規中,進一步一窺監管機構對碳金融的態度。
3. 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
《草案》第十六條“市場調節”規定將建立市場調節制度加強碳排放交易風險管理。包括建立漲跌幅限制、風險警示、異常交易處理等方式來穩定碳市場運行。同時也強調了政府監管的作用,有關部門可根據調節經濟運行、穩定碳市場的需要,以拍賣等形式有償分配配額。從條款中可見,雖然《草案》強調的是“市場調節”,但調節機制的背后,還是強調政府作為市場制定者對碳市場的監管和調控地位。而這也與監管機構近幾年對碳交易市場的態度較為一致,穩健而謹慎。
另外一點體現政府集中調控的是,《草案》明確
核查機構的“核查經費納入中央預算安排”,這與《送審稿》中 “核查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不同,且《草案》進一步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核查機構名錄內自主選擇核查機構”。聯想之前各地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核查,核查機構的核查資質、核查經費以及核查人員考試都由地方碳交易主管部門負責,可以猜測后續可能會開展全國統一的核查機構資格
認證和
核查員考試制度。
根據歐盟、韓國等碳市場的運行經驗,政府在碳市場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政府的有效監管是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完成的關鍵,但在調控過程中也需把控好“度”,保證市場參與者的正常利益。未來我們也樂于見到中國的碳市場引入更多市場機制,強化市場調節。
4. 信息披露尚待加強
在中國啟動碳交易市場之前,就有專家指出,信息披露將是這一機制能否順利運行的關鍵。
北京大學環境經濟學教授張世秋表示:碳排放權是虛擬資產,信息公開有助于界定和明晰產權,確保交易過程公平、公正和無欺。如此,才能產生能夠優化資源配置的碳價信息,達到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真正目的。
早在2016年10月國務院公布的《“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中(在2020年前)就提到“建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披露制度”,但在2017年底發布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中,并沒有過多的提到關于“信息披露”的問題。
且2013年以來陸續啟動的7省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均未強調推進信息披露制度建設。試點運行期出現了價格波動性大、市場價格發現功能發揮受限等問題,碳價走勢很難由市場形成預期,這很大程度上與市場缺乏透明度相關。7個試點碳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中關于信息公開的部分,均未涉及交易者的碳排放數據、政府配額分配情況、或是核查機構核查信息的公開。不同試點碳市場的信息公開規則也不一樣,大多數僅要求公開控制排放單位的清單以及履約/違約單位清單,而一些試點碳市場甚至還未能達到這一基本要求。
本次草案中關于“信息披露”,也僅有一個條款,規定生態環境部應組織定期公布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和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提交完成情況。規定的較為籠統,且也沒有提到交易機構、交易主體具體的信息披露義務。具體,我們還需要等待未來進一步發布的細則,期待全國碳市場能建立穩定、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
碳市場未來還會有哪些配套立法?
碳交易市場是一個完全由政策創立的市場,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依賴于健全完善的
政策法規。在2016年《送審稿》的起草說明里,發改委就非常明確的指出“必須依靠強有力的立法,對參與的企業范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義務、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相關的處罰措施等作出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市場才能正常運轉?!?/div>
《草案》既已發布,那么,未來全國碳市場建設還需要哪些配套立法?從之前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文件及各部委立法文件中可看出,我國碳市場政策法規體系可分為頂層設計、相關制度與配套細則三部分:
1) 頂層設計規范,規定最基礎的法律關系和相關罰則,目前規定在行政法規《草案》之中,但不排除未來可能會上升為法律層級。
2) 具體制度規范,主要解決碳市場正常運行的相關問題,包括監測報告與核查(
MRV)制度、重點排放單位管理和配額分配、抵消制度、市場交易制度等。
3) 最后,制定一系列配套細則與重要制度呼應,從實施層面明晰碳交易相關方參與的行為標準與規范。
具體如下:
目前我國已出臺了《草案》、24個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和補充數據表(對應上表中的“溫室氣體核算報告指南與技術規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對應上表中的“自愿減排抵消制度”)等規范,其他細則尚有待推出。2019年8月30日,生態環境部提到將積極推動《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立法進程,適時印發《全國碳排放權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發電行業配額分配技術指南》和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辦法、核查管理辦法、交易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管理制度。
作為一個強制性市場,只有相關配套細則出臺后,我們才能一覽全國碳市場的全貌與細節。我們也很期待上述配套規則盡快出臺,使得全國碳交易市場健康運行。
結語
根據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的統計數據,目前,全球四大洲共有20個大大小小的碳市場正在運營,這些碳市場所覆蓋的排放占到全球總排放量的8%,市場所處的行政區域涵蓋了全球約八分之一的人口,占全球GDP的37%。2017年12月,中國全國(僅發電行業)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正式開始啟動。該市場涵蓋了約1700家發電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約35億噸,是迄今為止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完備的規則,是碳市場有效運轉的基石,中國的碳市場監管者,也充分意識到了這一點。預計2020年,隨著中國全國碳市場的正式建立,全球碳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可升至全球總量的14%。中國碳市場的健康發展將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與經濟的綠色低碳轉型發揮積極作用,我們將密切關注動態并及時為您更新。
[1] 集中競價是指:市場上多個交易主體之間(一般是二個以上的買方和二個以上的賣方),同時通過某一交易系統或平臺,按一定的競價規則進行交易的方式。目前我國各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外匯市場等均采用這種競價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