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無償授予的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1.初始計量及核算。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故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
碳排放權”二級科目。企業為生產經營而從政府無償取得的排放配額,按公允價值,借記“無形資產——碳
排放權”科目,貸記“遞延收益——政府補助收入”科目。
2.后續計量及核算。按照每期實際的碳
減排量作為費用進行攤銷,攤銷金額應直接計入以后各期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碳排放權”科目。同時對遞延收益進行分配,借記“遞延收益——政府補助收入”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排放權利得”科目。會計期末無形資產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準則處理,發生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若有多余剩余碳排放權用于出售時,應將其從無形資產轉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會計確認。轉換時,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碳排放權減值準備”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出售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交易性金融資產——碳排放權”、“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對剩余的遞延收益進行分配,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