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實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建立和規范
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2012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
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深圳轄區企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義務。
深圳碳排放交易體系的管制對象包括:
(一)年碳排放總量超過5000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
(二)建筑面積超過20000平方米以上的單體建筑物;
(三)其他自愿加入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企業或建筑物。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市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和控排單位的排放量變動等情況,調整控排單位的范圍,盡量將更多的企業納入到
碳交易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