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強度,是指管控單位年度碳排放量與其生產活動產出的比值
(六)碳排放強度,是指管控單位年度碳排放量與其生產活動產出的比值。
(七)目標
碳強度,是指由市政府根據國家和廣東省分配給
深圳市的碳強度目標,結合本市不同行業的發展狀況、歷史碳強度水平等因素確定的,要求管控單位應當實現的碳強度目標。
(八)生產活動產出,是指管控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量化結果,根據管控單位所屬行業的不同,包括發電量、供水量或者工業增加值等統計指標數據。
(九)履約期,是指管控單位必須提交等額配額以抵消其實際產生的碳排放量的時間期間。我市碳
排放權交易的履約期為一個自然年。
(十)結轉,是指管控單位將本年度未使用的配額或核證自愿
減排量留存至后續年份使用的行為。
(十一)簽發,是指主管部門將配額在本市注冊登記簿系統中生成并分配至管控單位賬戶的行為。
(十二)履約,是指管控單位在規定的截止日期前向主管部門提交等同于其上一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配額或者可使用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以抵消其上一年度碳排放的行為。
(十三)排放總量,是指所有管控單位在某個固定時期內允許排放二氧化碳的最大數量,等于主管部門在該固定時期內分配的配額總量和允許使用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之和。
(十四)配額總量,是指可以由主管部門分配給所有管控單位,允許管控單位排放二氧化碳的最大配額數量。
(十五)新進入者,是指新成立的、符合管控單位條件的新設單位,以及新增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既有單位。
(十六)年度有效配額數量,是指當年度預分配配額數量和以前年度結轉的配額數量之和。
(十七)
市場交易主體,是指在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管控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
(十八)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由符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規定條件的自愿減排項目產生的、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簽發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十九)首席賬戶代表,是指根據賬戶持有者的授權,對其賬戶中的重大操作予以確認的賬戶代表。非經首席賬戶代表確認,重大操作無法在注冊登記簿中完成。但首席賬戶代表無法發起重大操作。
(二十)一般賬戶代表,是指根據賬戶持有者的授權,對其賬戶進行日常操作和管理,并發起重大操作的賬戶代表。
(二十一)現貨交易,是指交易參與主體在交易所采用限價委托申報的方式進行交易申報,并由交易系統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十二)漲跌幅限制,是指交易所為控制配額市場價格波動程度而設置的價格波動幅度限制,可以由交易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二十三)超額排放量,是指管控單位年度實際碳排放量超過其履約提交的配額和可以接受的核證自愿減排量之和的部分。
(二十四)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是指管控單位履約截止日期之前的連續六個月。
(二十五)連續六個月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平均價格,是指由交易所公布的、履約當月之前連續六個月的配額平均價格,為連續六個月配額市場價格的加權平均數。
第八十三條 建筑、
交通領域的
碳交易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高于”、“以后”,“之前”,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小于”,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 本辦
法規定由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出臺配套實施辦法或者規則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制定并發布實施。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