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門應當預留年度配額總量的百分之二作為新進入者儲備配額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預留年度配額總量的百分之二作為新進入者儲備配額。
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計年
碳排放量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投產前向主管部門報告項目碳排放評估情況。主管部門按照該單位所在行業的平均排放水平、產業
政策導向和技術水平等因素在投產當年對其預分配配額,待投產年度的實際統計指標數據核準后由主管部門在下一年度重新對其預分配的配額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5月20日前,根據管控單位上一年度的實際碳排放數據和統計指標數據,確定其上一年度的實際配額數量。
管控單位的實際配額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一)屬于單一產品行業的,其實際配額等于本單位上一年度生產總量乘以上一年度目標
碳強度;
(二)屬于其他工業行業的,其實際配額等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實際工業增加值乘以上一年度目標碳強度。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確定后的實際配額數量,對照管控單位上一年度預分配的配額數量,相應進行追加或者扣減,但追加配額的總數量不得超過當年度扣減的配額總數量。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管控單位,其配額追加不受此限制,但追加的配額應當來源于新進入者儲備配額。
配額調整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采取拍賣方式出售的配額數量不得低于年度配額總量的百分之三。市政府可以根據碳
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發展狀況逐步提高配額拍賣的比例。
管控單位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投資者可以參加配額拍賣。
配額拍賣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價格平抑儲備配額包括主管部門預留的配額、新進入者儲備配額和主管部門回購的配額,其中主管部門預留的配額為年度配額總量的百分之二。
價格平抑儲備配額應當以固定價格出售,且只能由管控單位購買用于履約,不能用于市場交易。
價格平抑儲備配額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每年度可以按照預先設定的規模和條件從市場回購配額,以減少市場供給、穩定市場價格。
主管部門每年度回購的配額數量不得高于當年度有效配額數量的百分之十。
配額回購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設立
碳交易市場穩定調節資金,專項用于開展市場價格調控、支持企業
減排活動、市場服務機構培育、能力和平臺建設、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等。
穩定調節資金主要來源于配額有償分配的收入和社會捐贈以及市政府決定的其他資金。
穩定調節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管控單位與其他單位合并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單位或者新設立的單位承擔。
管控單位分立的,應當在分立時制定合理的配額和履約義務分割方案,并在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主管部門備案。未制定分割方案或者未按時報主管部門備案的,原管控單位的履約義務由分立后的單位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管控單位遷出本市行政區域或者出現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在辦理遷移、解散或破產手續之前完成碳排放量化、報告與核查,并提交與未完成的履約義務相等的配額。管控單位提交的配額數量少于未完成的履約義務的應當補足;預分配配額超出完成的履約義務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由主管部門予以收回,剩余配額由管控單位自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管控單位獲得的配額,可以依照本辦法進行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收益。
第二十七條 碳排放權交易的履約期為每個自然年。上一年度的配額可以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后續年度簽發的配額不能用于履行前一年度的配額履約義務。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的期限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有關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工作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