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額管理
第二章 配額管理
第十條 本市
碳排放權交易實行目標總量控制。全市碳
排放權交易體系目標排放總量(以下簡稱目標排放總量)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碳
減排潛力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碳排放單位(以下簡稱管控單位),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一)任意一年的碳排放量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積達到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業主;
(三)自愿加入并經主管部門批準納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單位;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單位。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市
節能減排工作的需要和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的發展狀況,調整管控單位范圍。管控單位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應當在市政府和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公布。
第十二條 管控單位應當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管控單位為建筑物業主的,其碳排放控制義務可以委托建筑使用人、物業管理單位等代為履行。
第十三條 任意一年碳排放量達到一千噸以上但不足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應當每年向主管部門報告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具體要求參照管控單位執行。
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將前款規定的單位納入配額管理。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目標排放總量、產業發展
政策、行業發展階段和減排潛力、歷史排放情況和減排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全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年度配額總量(以下簡稱年度配額總量)。
第十五條 配額的構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預分配配額;
(二)調整分配的配額;
(三)新進入者儲備配額;
(四)拍賣的配額;
(五)價格平抑儲備配額。
第十六條 配額分配采取無償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式進行。
無償分配的配額包括預分配配額、新進入者儲備配額和調整分配的配額。
有償分配的配額可以采用拍賣或者固定價格的方式出售。
第十七條 管控單位為
電力、燃氣、供水企業的,其年度目標
碳強度和預分配配額應當結合企業所處行業基準碳排放強度和期望產量等因素確定。
管控單位為前款規定以外其他企業的,其年度目標碳強度和預分配配額應當結合企業歷史排放量、在其所處行業中的排放水平、未來減排承諾和行業內其他企業減排承諾等因素,采取同一行業內企業競爭性博弈方式確定。
建筑
碳配額的無償分配按照建筑功能、建筑面積以及建筑能耗限額標準或者碳排放限額標準予以確定。
預分配配額原則上每三年分配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簽發當年度的預分配配額。配額預分配的方法和規則由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應當在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網站公布。配額預分配的結果由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