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RGGI有關規定,排放數據的監測、報告與核證需滿足以下規定:
① 安裝、驗證和數據計算管制對象應當按照RGGI的規定安裝必要的監測系統,并且成功完成監測系統所有必須的驗證性試運行,保質保量地記錄和報告來自監測系統的數據
② 履約日期管制對象必須在以下日期前完成監測系統的驗證性運行:在2008年7月1日前開始商業運行的管制對象必須在2009年1月1日前完成;在2008年7月1日及以后開始商業運行的管制對象必須在2009年1月1日或開始商業運行后90個運行日或180個日歷日中最晚的日期完成;新建生產線在上述日期之后完成的,必須在新生產線第一次向空氣中排放二氧化碳后90個運行日或180個日歷日中最早的日期完成。
③ 報告數據如果管制對象未能在上述日期前完成監測系統試運行的,將按照二氧化碳最大可能排放值進行記錄和報告;如果管制對象未能在上述日期前完成監測系統試運行,但管制對象能夠證明其排放是延續其之前排放因子的,將按照丟失數據程序記錄和報告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而不是最大可能排放值。
④ 禁止規定未經管制機構或其代理機構書面批準,禁止使用任何替代性監測系統、替代性監測方式或其他替代措施進行監測、記錄和報告;未按照RGGI規定進行二氧化碳排放監測和記錄,禁止任何管制對象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任何管制對象,除監測系統重新驗證、校準、質量保證性測試和日常維護需要外,不得干擾、中斷監測系統部分或全部之運行,從而避免監測和報告二氧化碳的排放;除以下情況以外,任何管制對象禁止報廢或永久停止監測系統部分或全部之運行:第一,管制對象經過批準運行另一套監測系統和方法;第二,管制對象按照規定提交替代性監測系統驗證測試并獲得批準。
(本文節選自《中國碳
排放權交易實務》,孟早明 葛興安等編著,化學工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