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需符合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債券發行條件;
(2)發行人的經營范圍或募投項目需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或《綠色債券發行指引》規定的綠色目錄,建議由
第三方綠色
認證機構對經營范圍或募投項目的綠色程度進行獨立認證;
1)擬發行綠色金融債的發行人需確保綠色債券募集資金通過信貸或債券投資等方式間接投資于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的綠色項目:
節能、污染防治、資源節約與循環利用、清潔
交通、清潔能源、生態保護和適應氣候變化;
2)擬發起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需確保基礎資產為投資于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的信貸資產,建議將通過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籌集的資金也投資于綠色信貸或綠色債券投資;
3)擬發行綠色公司債、非金融企業綠色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人需確保經營范圍或募投項目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
4)擬發起綠色項目收益權支持計劃的企業應確保基礎資產項目符合《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的綠色項目,且該項目擁有較為穩定的現金流,如污水處理收費權、垃圾處理收費權等;
5)擬發行綠色企業債的發行人的經營范圍或募投項目應符合《綠色債券發行指引》規定的綠色目錄:節能
減排技術改造、綠色城鎮化項目、污染防治、能源清潔高效利用項目、循環經濟發展、水資源節約和非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開發利用、生態農林業、低碳產業、低碳試點示范、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實驗。
(3)發行人未列入環保失信聯合懲戒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