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色金融的啟示和建議
健全綠色金融法律保障機制
雖然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出臺了一系列綠色金融相關的法律、
法規等,強調運用金融手段保護環境,但大都知識提出發展綠色金融的方向性方針,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行為規范。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尚缺乏推行綠色金融的健全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綠色金融法律法規,為發展綠色金融提供法律保障,不僅需要包括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立法,制定嚴格的
節能減排要求、完善的監督管理措施和嚴厲的處罰措施,還需要完善綠色金融相關立法,對金融機構的環保義務提出更為嚴厲的要求與相應的監控懲罰措施。
節能減排綠色項目投資大,風險高,完全依賴企業自身的經濟資源和商業銀行的風險程度,無法充分調動企業和銀行發展低碳經濟的積極性,政府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對于環保、節能項目德國政府予以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對于環保節能績效好的項目,給予持續10年、貸款利率不到1% 的優惠信貸
政策,利率差額由中央政府予以貼息補貼。實踐證明,國家利用貼息的形式支持環保節能項目的做法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國家利用較少的資金能調動起一大批環保節能項目的建設和改造,“杠桿效應”非常顯著。借鑒國際經,我國可以考慮出臺相關的激勵機制鼓勵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與綠色金融產品服務創新,如繼續加大對節能環保技術科研項目的資金支持; 加大對節能環保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更換節能減排設備投資的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投資綠色債券、綠色基金提供稅收優惠; 對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成效突出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和表彰等。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采納國際原則
目前為止,我國僅有興業銀行一家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我國綠色金融起步較晚,在制定實施綠色金融的政策和方針時,可以參考國際上現有的較為完善的原則制度,如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行動、赤道原則等。國內商業銀行還可以與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建立風險分擔合作模式,國際金融機構負責向國內商業銀行提供不超過一定金額的資金,并對信貸項目提供專家技術評定,國內銀行負責進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批和貸后管理,解決目前發展綠色金融的部分資金
問題和技術問題。
完善組織機構建設和人才培養
商業銀行可以參照國際赤道銀行的做法,成立綠色金融專責機構,負責制定綠色金融戰略與政策以、對重大綠色金融項目的授信與審批、貸后的風險管理。該機構可以吸收宏觀政策研究、低碳技術、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專家,制定完善的綠色金融戰略,對綠色金融業務進行科學指導。商業銀行還需要加大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儲備,熟悉專業領域的技術工,能夠對環境風險作出評估,為開展綠色金融也有提供技術保障。
積極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積極拓展綠色信貸以外的發展途徑,可以考慮實施綠色租賃、綠色信托、綠色資產證券化等,同時重視個人消費者的環保需求,根據個人消費者的特點,推出滿足個人消費者需求的綠色金融產品,拓展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領域。
作者:高清霞 吳青瑩 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
原文刊于《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6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