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海南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標志著海南省將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管理制度,明確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將被罰款。
全面實施環保檢驗標志管理制度
《規定》指出,海南省將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標志管理制度。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標志要隨車放置或粘貼在機動車前窗,不按規定放置的,將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而未取得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或者超期使用合格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選擇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進行排放檢驗。
針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規定》明確,不按照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排氣污染物檢測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對機動車所有人處5000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5000元的罰款。
對于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明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轉讓、轉借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收繳轉讓、轉借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拖著一團黑霧的車輛依然上路行駛,擦身而過的車輛留下嗆人的濃煙……為杜絕這類現象,《規定》明確,機動車不得超過國家及本省規定的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駕駛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罰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