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請新增備案核查機構的條件
二、申報條件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在300萬人民幣以上,近兩年法人年檢均合格。
2.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核查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良好的從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應是經清潔發展機制(
CDM) 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指定經營實體,或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或經國家
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的溫室氣體核查機構,或獲國家及
北京市推薦的
節能量審核機構;且近三年在國內完成的CDM或自愿減排項目的審定與核查、ISO14064 企業碳核算、節能量審核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于10個(其中:申請
交通運輸業備案的單位開展上述相關項目應不少于4個)。
4.對無上述核查或審核經歷的特定行業機構,應在溫室氣體減排領域內獨立完成至少2個北京市或國家級課題,或自主開發至少3個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
方法學(其中:申請交通運輸業備案的單位,應在交通運輸溫室氣體減排領域內獨立完成至少2個北京市或國家級課題,或自主開發至少3個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5.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確了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限;明確至少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負責人;明確保密管理、核查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文件管理、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處理等相關規定。
6.應擁有3名(含)以上具有申報核查行業備案資格的
核查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