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債券市場的監管措施
監管部門(中央銀行、證監會、發展改革委和環保監督部門)應協調一致,建立綠色債券
市場監管準則,必要的一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確立綠色債券審批和發行的機構和流程;第二,建立資金使用披露和債券發行后資金用途的監督的充分報告要求。交易所可通過上市規則和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明確綠色債券發行企業的信息披露內容、規則,對不能達到披露標準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公眾企業,不予以上市,對已上市證券的公司,進行警告和懲罰。證券監管部門應與環保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強化對上市公司及發債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監管,包括披露的及時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對違反環境信息披露的行為,通過限期改正、譴責、罰款乃至退市等方式進行懲罰。第三,對發行人“洗綠”行為的監督與懲罰措施。除
第三方監督外,應建立起對資金的監督機制,對于發行人融資后減少或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進行公開譴責、限期改正乃至退市等懲罰。第四,完善資產擔保類綠色債券的監管框架,對綠色集合資產池的資產質量、發行方標準等作出規定。
擴大發行主體范圍,鼓勵
政策性銀行、地方和商業銀行試點發行綠色債券。
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以及進出口銀行主要面向境內外兩個市場發行綠色債券;可自主發行地方債券的試點省、市發行促進低碳發展的綠色地方政府債券;此外,應鼓勵市政設施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支持
節能減排投資;允許商業銀行發行具有更高透明度和更嚴格報告要求的綠色債券,例如基于綠色信貸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從而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的積極性和靈活性,促進債券市場的多元發展。最后,可結合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業務開展,推廣綠色債券的標準,推進綠色債券的跨國或國際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