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機會在哪里?
從中介服務體系、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建設、綠色債券,到理論研究和金融監管,進行全產業鏈合作
未來,我國可以在綠色金融的很多方面與其他國家展開合作。第一,中介服務體系方面。通常金融部門不了解產業部門,比如,對銀行來說,判斷項目是否是綠色項目,不能只憑著感官衡量,必須有一整套完整的評價體系和技術指標。如果金融機構自己評估,成本高、專業性也不一定強,因此,要借用社會力量,發展
第三方評估機構。
在第三方評估領域中,我國和國際合作的空間非常大,我國可以通過
政策鼓勵和制度調整,來發展第三方綠色環保項目的評估
市場。
第二,在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也可以實施跨國合作。其中一個重要方面是推廣自然資產負債的概念。雖然這一概念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普及,不少地方政府也沒有深刻理解。但是,環境保護部在推行綠色GDP核算時,已經把環境成本盡可能地量化到GDP核算指標中,來反映和評估目前還沒有被市場價格所反應的部門。因此,推廣自然資產負債,我國已經有了良好開端。
我國還應建立一些綠色的評級體系進行評級試點,了解綠色因素對地方政府以及企業評級的影響,包括影響路徑和影響程度。在這一方面,也可以在國際上開展深入合作。
第三,推動綠色項目的信息系統建設。信息系統建設可以幫助政策制定者決定政策的方向和具體內容,也可以為市場的投資者在投資和銀行授信時作重要參考。
第四,綠色債券市場。今年中國農業銀行在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了100億美元的綠色債券,在國際上引起很大反響。實際上,英國對于與中國合作推進國際綠色債券市場建設,非常有積極性。雖然,此次農行發行的100億美元綠色債券的成本偏高,但隨著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未來綠色債券成本還會下降。
第五,綠色信貸和其他綠色投資項目證券化,也可以進行國際合作。政府也應加強引導,比如,在一定的區域內建立綠色專項基金,或者在金磚銀行、亞投行及國際組織中強化綠色導向,對信貸對象和各種信貸組合加上基于綠色金融標準的評估,有助于在全球更多地引導綠色投資的項目。
另外,整個綠色金融鏈的上下游都可以進行國際合作。在上游,綠色金融理論剛剛起步,研究人員缺乏,無論理論空間還是實際操作空間都很大。我國可以以此入手,做好綠色金融理論研究,有效拓展在國際的影響力。
在下游,我國可從金融監管方面進行國際合作。比如,與不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合作共同開發環境的壓力測試,有關銀行應把對環境的壓力納入到風險評估中。
作者為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