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盤查標準
中國國家發展與改革委于2013年10月15日,頒布了10個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接著在2014年12月3日,國家發改委印發了第二批4個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2015年7月6日又發布了包括
造紙和紙制品、
有色金屬、電子設備、機械設備、礦山、食品飲料煙草、公共建筑、陸上
交通、氟
化工、工業其他行業等10個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其中,第一批發布的10個行業標準,已由全國
碳排放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548(以下簡稱“碳標委”)負責整編,目前,碳標委完成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通則”和“10個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要求國家標準”送審稿已通過審查,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后形成報批稿,屆時會作為推薦性國家標準發布實施。
本文即將解讀的《中國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以下簡稱“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以造紙和紙制品生產為主營業務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試點
碳交易省市各地方發改委也因地制宜出臺了一些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上海市發改委發布了《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廣東省近期也發布了《廣東省造紙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這些核算方法在造紙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原則、
方法學和報告機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溫室氣體種類、排放源、核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差異,而且上海的核算方法是針對紡織和造紙兩個行業。其它試點地區還沒有完全針對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核算與報告的方法。因此各地區的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在準備溫室氣體報告前要區分清楚報告呈送的主體,切實按國家和地方的分級標準,合規地準備和實施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工作。
本文將主要解析國家發改委發布的《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并對上海市發改委發布的《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和廣東省發改委發布的《廣東省造紙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與之不同之處,進行對比分析。
1、核算邊界確認
《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要求:
報告主體應以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企業邊界,核算和報告在運營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產設施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設施范圍包括主要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以及直接為生產服務的附屬生產系統;
輔助生產系統包括動力、供電、供水、化驗、機修、庫房、
運輸、廢水處理系統等;
附屬生產系統包括生產指揮系統(廠部)以及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如職工食堂、車間浴室、保健站等)。
根據ISO14064-1標準,核算邊界的確認有3種方法,即:1)股權比例方法;2)財務控制方法和3)運營控制方法。從《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來看,核算邊界的確認實質上采用的是運營控制方法,也即企業需要核算報告在運營上受其控制的各種生產設施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企業如果除造紙和紙制品生產外還存在其它產品生產活動,并存在《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未涵蓋的溫室氣體排放環節的,還應該按產業活動細分核算單元,每個核算單元對應一種產業活動,選取所屬行業的針對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核算并報告這些生產活動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另外,很多企業或將資產出租(業務外包)給其他實體,或向其他實體租賃資產(業務承包)。根據GHG Protocol,對于采用運營控制方法來確定核算邊界的報告主體來說:
作為出租方,將資產出租(業務外包)給其他個人或企業負責運營,那么由這些個人或企業運營控制的資產或業務單元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就不應該計入該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另外,如果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廠區內的食堂、澡堂、保健站是由其他的個人或企業承包經營的,那么食堂、澡堂、保健站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就不應該算作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的[4]。
作為承租方,租賃辦公場所或者車輛,那么由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負責運營控制的建筑物或車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需要納入該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5]。
如果報告主體對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個分廠都擁有運營控制權,則需要將地理上相對獨立的分廠作為一個核算單元,在報告中分別識別并計算每個核算單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后將所有分廠的核算結果加和。報告主體確認核算邊界的結論應以明確的文件形式體現,例如提供排放單位的營業執照、廠區平面圖、租賃合同和外包合同等,以提高溫室氣體核算工作的透明性,并便于
第三方核查工作的開展。
圖1 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核算邊界示意圖
2、識別排放源
根據《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核算邊界內的關鍵排放源包括:
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指煤炭、燃氣、柴油等燃料在各種類型的固定燃燒設備(如鍋爐、窯爐、內燃機等)以及生產用的移動燃燒設備中與氧氣充分燃燒產生的CO2排放;《廣東省造紙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不要求核算移動源燃燒產生的排放,但需報告此部分的燃料消耗量實物量和實測熱值(如有)。
過程排放,企業外購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分為碳酸鈣)發生分解反應導致的CO2排放;
凈購入
電力產生的CO2排放,該部分排放實際上發生在生產這些電力的企業,但由報告主體的消費活動引起,依照ISO14064-1也作為間接排放計入報告主體名下;
凈購入熱力[6]產生的CO2排放,該部分排放實際上發生在生產這些熱力的企業,但由報告主體的消費活動引起,依照ISO14064-1也作為間接排放計入報告主體名下;
廢水厭氧處理的甲烷排放[7],制漿造紙企業產生工業廢水,采用厭氧技術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時產生的甲烷排放。《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和《廣東省造紙企業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報告指南》[8]沒有將此部分排放計入核算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共6種溫室氣體,但是《造紙和紙制品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只要求企業核算CO2和CH4這兩種溫室氣體。7個試點中,公布了造紙行業核算指南的上海和廣東也僅考慮CO2這一種溫室氣體的排放。